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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6月10日点击率:533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

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诉讼律师,北京离婚财产律师, 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北京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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