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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经典案例】专利商品公布市场销售很有可能毁坏专利的独创性

民事诉讼律师_商事律师_民事律师2021年07月28日点击率:602次

知识产权律师——【经典案例】专利商品公布市场销售很有可能毁坏专利的独创性知识产权律师——【经典案例】专利商品公布市场销售很有可能毁坏专利的独创性  【案件】  实例一:  2015年8月7日,创高公司申请办理了一项名字为“儿童玩具枪(W7001)”的造型设计专利。2018年12月13日,灿辉公司对于该专利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并递交了一份网页页面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书,在其中表明在京东“优客莱小玩具专卖店”市场销售儿童玩具枪(型号规格为W7001)的网页页面中有商品图片和用户反馈內容。对于此事,创高公司递交了反证,认为该公证委托书中所表明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归属于没经其批准而开展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

【案件】

实例一:

2015年8月7日,创高公司申请办理了一项名字为“儿童玩具枪(W7001)”的造型设计专利。2018年12月13日,灿辉公司对于该专利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并递交了一份网页页面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书,在其中表明在京东“优客莱小玩具专卖店”市场销售儿童玩具枪(型号规格为W7001)的网页页面中有商品图片和用户反馈內容。对于此事,创高公司递交了反证,认为该公证委托书中所表明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归属于没经其批准而开展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

国家专利局觉得,创高公司递交的反证在产品授权书上沒有表明有承诺信息保密规定,故该该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不属于《我国专利法》(通称专利法)二十四条要求的“别人没经申请者愿意而泄漏其內容的”情况。依据灿辉公司递交的公证委托书中的照片,在其中表明的儿童玩具枪产品规格与涉案专利同样,且公布時间早于本专利申请办理日。历经较为,涉案专利与公证委托书所显示照片中间沒有显著差别,不具有独创性。国家专利局由此决策:宣布本专利权所有失效。

创高公司不服气该决策,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裁定驳回申诉了创高公司的诉请。

实例二:

2014年6月13日,骑客公司申请办理了名字为“电动式均衡儿童扭扭车”的创造发明专利。2016年6月3日,英凡蒂公司对于该专利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其直接证据中包含一份苏宁易购网站网页截图的公证委托书,表明一款名叫“骑客Smart系列产品 智能化双轮平衡车S1宝石红”的产品项下有商品评论等信息内容,该点评時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办理日。英凡蒂公司觉得,骑客公司在其专利申请办理此前即已经将该专利商品公布市场销售,故该专利已不具有独创性。在失效程序流程中,骑客公司亦递交了好几份反证,均可证实英凡蒂公司出示的公证委托书中所表明的点评归属于出现异常点评,系网站程序错误所造成 。

专利复核联合会觉得,虽公证委托书中表明的点评時间在专利申请办理此前,但骑客公司递交的好几份反证可以互相证实,其內容真实有效,故英凡蒂公司有关本专利不具有独创性的原因不可以创立。由此,专利复核联合会决策:保持本专利合理。

英凡蒂公司不服气以上决策,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裁定驳回申诉了英凡蒂公司的诉请。

知识产权律师——【要义】

独创性,就是指该创造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目前技术性;都没有一切企业或是本人就一样的创造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办理日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过申请办理,并记述在申请办理日之后发布的专利申请办理文档或是公示的专利文档中。假如在本专利申请办理以前,其所要维护的技术规范早已公布、为群众孰知,则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该被授于专利;就算被授于专利权,一切企业或是本人还可以以该专利不具有独创性为由,向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对于该专利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

【剖析】

实例一中,创高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办理了名叫“儿童玩具枪(W7001)”的造型设计专利,却被灿辉公司发觉,早在2015年7月23日和2015年7月19日,京东就早已有同样式的儿童玩具枪商品公布出售,并且产品规格都和涉案专利完全一致。灿辉公司一方面立即开展了证据保全公正,一方面为此对于涉案专利提到无效宣告要求。创高公司对于以上公布市场销售个人行为的抗辩原因为,该公证委托书中所表明的京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归属于没经其受权的毁约市场销售个人行为,进而觉得应归属于不缺失独创性的情况。殊不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办理专利的创造发明在申请办理日之前六个月内,别人没经申请者愿意而泄漏其內容的情况,不缺失独创性。而创高公司递交的反证中仍未表明该经营者在电商服务平台上市场销售其商品的协议书中包括信息保密责任,所以公布市场销售经创高公司受权的涉案儿童玩具枪商品的个人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别人没经申请者愿意而泄漏其內容”而不缺失独创性的情况。

回过头看实例二,类似的案件,结果却发生了翻转。在实例二中,英凡蒂公司发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骑客公司在其专利申请办理日以前,就早已将包括该专利的商品“Smart S1”在网络上公布市场销售。英凡蒂公司也觉得其递交的公证委托书中,苏宁易购网站在用户反馈在该专利申请办理此前,商品信息也与专利內容相符合,该证据足够证实涉案专利所维护的技术规范已被公布,即该专利不具有独创性。专利权人骑客公司并不认同涉案商品在本专利申请办理日以前已开展公布市场销售的客观事实,并递交了好几份直接证据来辩驳英凡蒂公司的认为。因此,分辨此案中的涉案专利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重要,便取决于对涉案专利申请办理日以前,涉案商品是不是早已开展公布市场销售这一客观事实的评定。

针对待证客观事实,失效要求人英凡蒂公司递交的公证委托书中表明了涉案商品的选购、用户反馈等有关信息,在其中有一条点评的時间早于本专利申请办理日,能够适用英凡蒂公司的认为。为辩驳英凡蒂公司的认为,专利权人骑客公司则积极主动给予了好几份反证。依据反证1的承销合同书、订单信息等及其反证2的采购单能够评定,国美电商采购中心与骑客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署了《骑客无杆体感车承销合作协议书》,并承诺骑客第一批100台涉案商品将在2014年8月31日前交由苏宁易购;反证4中相关承销合同书的签署時间、合同签订彼此、供应的名字等与反证1的承销合同书均能相匹配,而且由反证4的证明文件得知,国美电商采购中心市场销售第一台涉案商品的時间为2014年8月16日。依据反证6《扬子晚报》、“新浪新闻”等报导均注明涉案商品在苏宁易购网站的预购時间为2014年8月16日,亦与以上反证內容互相证实。与此同时,反证10与反证11二份说明中都表明,涉案商品在苏宁易购网站的事实上线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5日,在此之前的用户反馈归属于出现异常点评,评价所相匹配的客户信息或客户的选购信息内容均不会有,该出现异常点评为网站程序错误所造成 。

根据对彼此以上直接证据的剖析,大家基本上能够分辨出:尽管英凡蒂公司直接证据1-9立即表明的內容为涉案商品的点评時间早于本专利申请办理日,但并不可以直接证明涉案商品在本专利申请办理此前已公布市场销售。而在骑客公司递交的好几份反证可以互相证实的情况下,英凡蒂公司的直接证据未做到相对应的证明标准,不能让客观事实评定者趋向于觉得涉案商品在本专利申请办理日之前早已开展了公布市场销售。因而,英凡蒂公司需对其失效要求认为担负质证不可以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其有关涉案专利不具有独创性的认为,也当然没法获得行政单位和人民法院的认同。

知识产权律师——【消费者维权管理中心提醒】

新颖性、应用性与创造力是核查分辨专利实效性的三个重要环节,新颖性就是指申请者所要维护的技术规范沒有被目前技术性公布。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办理必须具有新颖性,是为了更好地防止对早已存有的技术规范开展反复受权。专利行政单位和人民检察院在核查分辨新颖性的难题时,关键看专利所维护的技术规范在专利申请办理日以前是不是为群众孰知。针对众多销售市场经营主体来讲,专利技术性是公司的竞争优势,在申请办理专利前,一定要保证该专利所要包括的技术规范从没被公布过,特别是在要预防包括专利技术性的商品在申请办理日前公布市场销售,或提早进到销售市场流通业。像以上2个实例中的包括涉案专利的商品在申请办理日前很有可能进到流通业而毁坏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是专利新颖性分辨中常常碰到的情况。

在实例一中,专利权人创高企业应对失效要求人灿辉企业的质证,仍未正脸辩驳,只是明确提出一个新的认为,即该京东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实际上是该铺面没经授权人批准而开展的市场销售个人行为,进而应归属于专利法中要求的不缺失新颖性缓冲期的情况。殊不知,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常要求的“别人没经申请者愿意而泄漏其內容”而不缺失新颖性的情况,前提条件为别人解决技术性內容承担信息保密责任,而此案中京东商铺的经营者根据协议书并不辜负有对涉案专利內容的信息保密责任,因而,创高企业改弦更张的认为仍未获得适用。

而在实例二中,针对包括涉案专利的涉案商品在申请办理日前是不是早已开展公布市场销售这一待证事实,失效要求人英凡蒂企业和专利权人骑客企业都开展了争锋相对的充足质证。失效决策和民事判决在事实评定中都根据剖析彼此证据的证实法律效力和证据链一致性而做出评定,展现了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法中参考可用了是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证据标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法中,国家专利局对涉案专利权是不是合理所做的决策为行政裁决,受此危害,在此类起诉中,有关证据标准能够参考是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要求。必须强调的是,尽管行政诉讼法中被诉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应依规担负证明责任,但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法中,在证明责任层面,尽管从方式看来,被诉决策的合理合法依然由被告国家专利局担负证明责任,但因被告做出的被诉决策的根据取决于上诉人和第三人到行政部门环节所递交的证据,其在起诉中递交的证据亦为上诉人和第三人递交在行政部门环节递交的证据,故针对一些待证事实来讲,上诉人和第三人事实上看待证事实担负真真正正的证明责任,也即如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要求,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无效宣告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或是辩驳另一方无效宣告要求所根据的事实有义务给予证据多方面证实。在证明标准层面,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法中,亦选用民事诉讼证据的优点证据规范。因而,在实例二中,专利行政单位和人民法院均觉得专利权人骑客企业所举的反证更充足,其所认为的涉案商品在申请办理日前仍未开展公布市场销售的事实更加可靠,故适用了专利权人的认为。这也进一步表明,已被依规受权的专利,应被确定为合理的专利,假如一方被告方认为专利权失效,则必须递交更有感染力的证据,不然不适合随便宣布专利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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