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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儿女在爸爸妈妈房屋上改建拆建的房地产归谁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23日点击率:461次

北京房产律师——儿女在爸爸妈妈房屋上改建拆建的房地产归谁北京房产律师——儿女在爸爸妈妈房屋上改建拆建的房地产归谁

北京房地产知名律师靳双权技术专业代理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屋遗产继承、土地确权、折迁房屋、公有住房纠纷案件、央产房、军产房等购房纠纷案子。从事十五多年,领着技术专业房地产法律法规精英团队,申请办理了很多房地产业案子,累积了丰富多彩的起诉工作经验,现将这种案子改写为实例,期待能够协助到阅读者。(为维护被告方个人隐私和防止多余纠纷案件,下列实例中被告方名字均为笔名,若有类同请在线留言给予撤消。)

该院查清

李某霞向该院明确提出诉请:规定确定北京通州区1号院中原来正房六间、南围墙大铁门一对、小棚二间归李某霞全部。

客观事实和原因:1999年5月31日,上诉人与被告签署《立卖房文约》,承诺:“李某彦目前正房六间,有南边围墙和大铁门一对,小棚二间,因妻李某俊英身有病重,必须资产住院治疗就医,自己无有资产能量,因此 将房地产做价一万元售卖,卖给李某春、李某霞。协商一致,绝不悔约。夸大其辞,立字为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一万元现钱给被告,被告将以上正房及庭院交由上诉人。以上协议书经民事判决,裁定合同书合理,故诉至法院。

北京房产律师——被告编造谎言

被告李某彦编造谎言,愿意上诉人的诉请。

第三人王某秀述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请。原、被告事实上压根不会有房屋交易个人行为。诉讼房屋已我来选购,而且我还在院中南端新创建了5间正房。院北端我选购的正房六间、小棚早已塌陷,南北方围墙、大铁门全是买了完房后重新拆换的。上诉人提起诉讼沒有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申诉。

第三人李某春述称,沒有建议,舍弃自身的市场份额,愿意全部市场份额给上诉人李某霞。

第三人李某玲、李某茹述称,李某霞的合同书认可,有这样。李某彦的房屋给上诉人了,我承继是否,由法院依规裁判员。假如法院判断我承继,我私底下和上诉人商议。

第三人李某立述称,我不会表达意见。

第三人李某军述称,2016年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李某霞提起诉讼承继此案房屋的那一个案件,那时候我还在开庭审理时表示到房屋就是我妈妈王某秀选购的。那时候写合同书的情况下,因为我到场,李某玲那时候也到场,购房的钱或是李某玲点的。买完房以后,王某秀在前面新创建了房,把全部的围墙也翻修了。我坚持不懈觉得是王某秀买来这一房。李某霞和李某彦恶意串通,仿冒客观事实,比较严重损害王某秀的合法权利,影响司法部门一切正常程序流程。

北京房产律师——该院查清

李某彦夫妻一共有五个儿女,即李某刚、李某玲、李某霞、李某茹、李某立。李某霞与李某春原系夫妻感情。李某刚与王某秀原系夫妻感情,李某军系二人的儿子。李某彦之妻于2000年过世,李某刚于2015年过世。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通州区1号。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述,土地资源使用人为李某彦。

1999年5月31日,李某霞与李某彦签署《立卖房文约》,协议书承诺:“李某彦目前正房六间,有南边围墙和大铁门一对,小棚二间,因妻李某俊英身有病重,必须资产住院治疗就医,自己无有资产能量,因此 将房地产做价一万元售卖,卖给王春雪、李某霞始终为业。协商一致,绝不改悔。夸大其辞,立字为正”。2009年2月7日,王某秀与李某彦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卖家为李某彦,买家为王某秀。承诺李某彦将涉案房屋正房六间、宅子二间做价三万元卖与王某秀。该合同书还承诺了别的內容。以上二份交易涉案房屋的协议书,均经法院起效裁定确定合理。

起诉中,王某秀称,其与李某刚于2000年离异;于2009年注资选购涉案房屋,之后在庭院南端新创建正房一排;涉案房屋早已当然塌陷。李某霞则认为,南端新创建房屋系李某刚于2000年上下所建,王某秀于2016年8月23日换锁芯后操纵涉案房屋庭院,涉案房屋系被王某秀强制拆卸。

有关李某彦是不是向李某霞交货涉案房屋一节,李某霞向该院递交了电视机费收条、购电收条等直接证据,证实其在涉案房屋定居应用。王某秀对于此事未予认同,认为其选购房屋后,给李某彦留了两间房,这种票据是李某彦定居时留有的。

裁判员結果

驳回申诉李某霞的诉请。

房产律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因物权法的所属、內容产生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确定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要求,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

此案中,李某彦于1999年、2009年依次与李某霞、王某秀就涉案房屋签署买卖合同,该二份协议书均经法院起效裁定确定合理。因合同书合理并不意味着使用权的自然迁移,与此同时充分考虑现阶段乡村房屋备案规章制度并不健全,故李某霞是不是获得了使用权的重点在于李某彦是不是向其交货了房屋。李某霞在起诉中递交了电视机费收条、购电收条等直接证据,证实其在涉案房屋定居应用。王某秀对于此事未予认同,觉得这种票据是李某彦定居时留有的。

法院觉得,充分考虑此案被告方中间的关联,及其合同生效后的房屋拆建等状况,李某霞有关已交货房屋的直接证据尚不充足,故对李某霞规定确定北京通州区1号院中原来正房六间、南围墙大铁门一对、小棚二间归李某霞全部的诉请,未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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