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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到底怎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20日点击率:417次

北京律师|到底怎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下面我们通过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一个真实案例来判断到底怎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概况】

马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两人一直在国外发展,2010年回国定居,王先生因为朋友介绍,开始接触投资平台,股票交易。而马女士因为专业比较热门,回国后很快有了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但是2016年马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对外借有贷款,经询问得知,王先生对外在几十家资质可疑的交易平台做所谓的投资和期货交易,因为投资失败,开始向几十家机构和银行贷款,用于继续投资,试图回本,最终导致血本无归,目前已经无力偿还贷款,债务高达八百多万,马女士经多方周转,替王先生偿还了四百多万贷款,但是依然有几百万缺口无法填补,最终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主张巨额债务为王先生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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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焦点】

本案唯一的焦点就是八百多万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马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三、【裁判原则】

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时一般把握三个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要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2、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院要根据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和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如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做出正确认定和恰当裁判。

3、配套适用原则。《民法典》并未就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中会将《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配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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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焦点分析】

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去辨别。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

如果大额债务虽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但每次金额较小且债务的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般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但是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

四、【案件总结】

通过以上律师的分析,我们再来看文章开头的案件就很清晰的知道马女士要从哪些方面去举证,证明涉诉的巨额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案件马女士在委托了律所后,承办律师按照上述思路代理了该案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观点,判决该债务为王先生个人债务,马女士避免了背负巨额债务的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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