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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律师|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19日点击率:395次

遗产纠纷律师|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案情】

张华与牛莉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2子,分别为张某1、张某2。2005年张华单位进行共有住房房改,夫妻二人以成本价购得央产房,2014年下发房产证,房屋登记于张华名下。2011年张华夫妻二人先后设立共同遗嘱3份,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虽然遗嘱形式不一、时间有先后,但是表达的内容均是夫妻二人去世后,涉诉房屋由张某1继承。2015年夫妻二人先后去世,张某1要求张某2依照遗嘱内容,配合自己完成涉诉房屋过户,张某2表示不认可遗嘱内容,主张法定继承,双方沟通无果,张某1将张某2诉诸法庭。

二、【争议焦点】

由夫妻一方执笔,一方仅签字而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又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遗产纠纷律师

三、【京创律师焦点解读】

1、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行程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形式上一般为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实践中,共同遗嘱有三种形式:(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待两位老人都过世后,子女再按夫妻的共同遗嘱内容继承遗产;(2)夫妻之间互相指定对方为本人的继承人,后过世者可以自主处理全部财产;(3)不约定夫妻之间的继承内容,只共同约定双方均过世后的财产继承内容。本案中张华与牛莉的共同遗嘱即属第三种形式。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形式。

2、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中第1134条至1139条明确了遗嘱的六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中夫妻二人所立的自书共同遗嘱,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

3、从法理上讲,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和内容要求。本案共同遗嘱中牛莉没有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其对遗产的处分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两个以上见证人),但并不必然导致该共同遗嘱无效。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亦未要求共同遗嘱由两人共同书写,张华夫妻二人五年内先后书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均相同,可见二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把遗产给共同生活,照顾二老晚年生活的张某1,张某2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要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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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本案法院最后全面采纳了京创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本案中三份遗嘱均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某1要求依据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共同遗嘱有效的理由就是,虽然法律上有关于遗嘱形式的法定要求,但是共同遗嘱如果能确认是一方的真实签字,且“法无禁止即可为”,未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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