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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无纠纷情况下如何继承房屋?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19日点击率:444次

房产继承律师|无纠纷情况下如何继承房屋?

公民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之一,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使继承人顺利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现实中大量继承案件并无纠纷,例如:多位继承人之间已经协商一致、继承人均对遗嘱无异议、法定继承中有且仅有一位继承人等等。《继承法》第15条规定了遗产分割的三种途径:继承人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裁判,但主要是关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继承法》对于具体的继承权实现并无规定。


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公民财产的增加,现实中遗产的相当部分属于房产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中物权的取得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处分继承取得之遗产(房产),需办理登记,反之不发生物权效力。为了充分实现遗产的经济效用,继承人通常会在遗产分割之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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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继承权实现的具体规定


由于《继承法》未规定公民继承权实现的具体方式,1991年起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此类登记请求,进行了如下处理: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1条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2条第三项规定“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类规定主要是防止过户时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等现象,以及考虑到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能力有限,为了有效防范风险、避免纠纷,要求房产继承中的过户必须有继承权公证书或是法院裁判文书。


《联合通知》虽然减轻了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在无纠纷背景下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申请人的负担:一是房产继承权公证出现了“扎堆”,需排队一年以上才能办理;二是费用高昂;三是公证审核严格,对文件要求极高,即使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留财产无争议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继承权。另外,《联合通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了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自愿申请原则。但是,该规定却在登记实务中被广泛使用,直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中,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公证不是必须的认定,《联合通知》的效力才开始受到广泛质疑。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表明继承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目前房产登记部门对房屋继承过户登记的材料要求如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国土资源部2016年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三种路径:

1、公证继承,提交公证材料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诉讼继承,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到法院提起继承之诉;

3、自行继承,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无纠纷背景下,公民要进行不动产继承应该可以自由选择公证继承、诉讼继承和自行继承,而存在纠纷的房产继承则通过诉讼继承实现,三种路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但是现实中我们发现,目前上海市不动产继承的实现流程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因为种种原因,众多无纠纷的继承案件流入法院,导致法院不得不处理大量的类似案件,这不仅给法院增加额外的负担,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继承人在继承不动产即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容易遇到各种阻力,导致继承实现的时间过长,程序冗长繁琐,有时因为某些原因需要经过很多部门的办理才能最终完成继承不动产的登记。

三是在强制公证已经被废除的大背景之下,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继承不动产移转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职责并未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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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公民房产继承实现难的初步了解


本组成员凭借华政法援值班的便利条件,对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华政法律援助志愿者在长宁法院接待的案件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在所有接待的案件当中,继承类案件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而在所有的继承类案件中,无纠纷类继承案件足足占据了全部继承案件数量的74.6%,足以证明无纠纷类继承案件已经对法院的日常案件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如何合理实现无纠纷背景下公民房产继承,既涉及民生,是民众极为牵挂的问题,也涉及法治,即如何明确各部门机关的职责。当前已有的相关主题的实证调研和分析,多是从公证处的立场出发,主要是关于公证与诉讼这两种继承权实现方式的优劣分析,结论基本是关于《继承法》的修改建议。但本组通过对现状的了解分析,初步认为无纠纷背景下继承权实现难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是相关机构可能的不作为导致法院接收了大量本不应该由其解决的房产继承案件,同时也令民众感觉很折腾。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十九大以来也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将能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列为衡量改革发展成败得失的基本指标。本组的调研立足于优化法院的司法功能和便利民众实现继承权,因而在此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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