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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客户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案说法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19日点击率:335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客户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4日,原告(购房人)与被告(开发商)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济南市商品房。

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1.34平方米,层高为一层层高4.5米,二层层高4.2米。

单价为每平方米27384元,房屋总金额2775095元。

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出过任何形式的收房通知书。

另,根据原告去现场查看的情况,该房屋一楼有超过7平方米的区域,层高只有2.55米,远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4.5米的层高标准;且该房屋进门1.3米处就是楼梯,该楼梯位于房屋最中间位置且占地面积较大,给人的感觉为正对门口的一楼室内部分计划全是楼梯,没有可以用于商业经营的空间,这与购房合同中所附的平面图中所示的楼梯为止距离门口较远且楼梯占地面积较小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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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购买该房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使用,但根据房屋现在的状况,原告根本没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现状完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原告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评析

本案中以被告所认可的涉案房屋层高不符合约定部分的面积为准,即以6.76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占被告自认的涉案房屋一层面积的比例为13.25%,该部分层高即使按照被告自认的高度为2.78米,该高度距离合同约定的4.5米的高度之间具有较大差异,超出合理范围,被告被告(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且被告被告(开发商)自认涉案房屋已经通过单体验收,涉案房屋层高的实际情况已经无法改变,原告原告(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关于原告原告(购房人)要求被告被告(开发商)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购房人)要求被告(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辩称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因违约方为被告(开发商),按照损益相当的原则,原告(购房人)因支付购房款所受的损失应为该支付款项可以实际产生的收益,合同关于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并不足以弥补原告(购房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对被告(开发商)要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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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在房屋交付时,若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的,客户要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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