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屋价格上涨,卖家拒卖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就被告(卖方)儿子(实际房主)所有的位于天桥区xxx宜达成一致,三方于2016年7月3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卖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
2017年2月,按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卖方)因故不配合办理。
2017年8月,原告(买方)起诉被告(卖方)及其儿子被告儿子(实际房主)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但被告儿子(实际房主)以对代理行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
原告(买方)因此而蒙受损失,现原告(买方)提起诉讼
法律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中住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虽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被告儿子(实际房主)并未追认被告(卖方)的售房行为,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因被告(卖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解除,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买方)要求被告(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买方)已向被告(卖方)支付定金2万元,且当事人均认为2017年2月8日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13750元,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的价格存在差价268325元,该差价损失已超过定金,故本案原告(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与赔偿差价损失可以并处,且原告(买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损失数额,故法院认定原告(买方)的实际损失为涉案房屋的差价损失。
但原告(买方)作为购房者对所购买的房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因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被告(卖方),其与被告(卖方)签订合同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因此原告(买方)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扣减被告(卖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卖方)应向原告(买方)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87827元
以案说法------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
本案中,被告(卖方)在无授权情况下出售其子女房屋,房屋所有人不承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卖家不愿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房屋上涨幅度太大,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双方解除合同,房屋价格上浮了20多万,给买家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卖家)应当承担买家的损失,但是买家又知道卖家不是房屋所有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定和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所有人不能到场情况下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房屋价格上涨,拒绝履行合同,要承担买方房屋上涨的损失。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