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卖方违约,房产中介需要担责吗?-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买方)经被告(中介公司)介绍,于2017年12月21日与被告(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卖方)位于槐荫区的房产,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同时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被告(卖方)因有第三方债务,将原告(买方)购房款用于偿还第三方债务,未将原告(买方)交付的购房款用于银行解押,导致涉案房产至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虽介绍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没有起到积极推进的作用。
法律评析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涉案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且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但被告(卖方)作为出卖方,其只是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网签备案,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原告(买方)要求被告(卖方)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其的前提是被告(卖方)先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买方)已经支付了多数的购房款,且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分户登记的条件,故被告(卖方)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买方),应当分三步:第一步是原告(买方)代被告(卖方)向银行城区支行清偿贷款,银行城区支行协助解除预抵押登记;第二步是开发商、银行城区支行协助被告(卖方)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卖方)名下;第三步是被告(卖方)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再协助原告(买方)将房屋登记至原告(买方)名下。
上述第二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被告(卖方)承担,原告(买方)可代为缴纳。
上述第三步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原告(买方)承担。
原告(买方)代被告(卖方)向银行城区支行清偿的房贷和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在抵销剩余房款后的部分,原告(买方)可另行向被告(卖方)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买方)诉被告(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问题,被告(中介公司)已为原告(买方)、被告(卖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促使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解除,合同未能如约履行亦非被告(中介公司)所致,原告(买方)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对原告(买方)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卖方)出现了违约,且中介履行了其居间义务。中介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房产中介,在向客户提供房源时,一定要落实房源的真实信息并如实告知客户。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