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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歧义,是否违约?-以案说法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19日点击率:369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歧义,是否违约?-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买家)与被告(卖家)于2020年4月6日就购买被告(卖家)名下21号102室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000527xxxx),约定原告(买家)于2020年4月6日支付定金贰万元整,原告(买家)当日交付。

后原告(买家)与被告(卖家)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变更协议书》,就原合同约定定金追加8万元,即定金总额变更为拾万元整,原告(买家)当日交付。

原告(买家)与被告(卖家)在2020年4月30日至济南市住建局办理网签手续,被告(卖家)当场表示拒绝办理,后续沟通过程中被告(卖家)始终不同意办理网签手续。

2020年5月15日,原告(买家)就被告(卖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向被告(卖家)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卖家)至今未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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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变更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买家)的主要权利为要求被告(卖家)办理网签、转移登记手续、交付房屋,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被告(卖家)的主要权利为要求原告(买家)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主要义务为向原告(买家)交付房屋并配合原告(买家)办理网签、转移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和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时间先后顺序理解不同。

原告(买家)主张虽然合同约定的是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网签,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笔购房款,但是该约定的本意是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时间要在办理完网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即可,其在网签后享有7天的时间利益,即其在网签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即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卖家)拒绝办理网签手续,违约在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被告(卖家)则认为原告(买家)存在违约行为在先,不应退还定金,理由为:第一,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字面意思履行,购买方应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购房款支付给出售方;第二,按合同文意解释,原告(买家)最早于4月8日通过购房资质审核,原告(买家)与被告(卖家)最迟应在4月13日办理网签手续,原告(买家)最迟应在4月22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第三,双方虽然在居间方协调下于4月3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但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变更购房款支付时间;第四,原告(买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网签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

所以被告(卖家)认为其并未违约。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通过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买家)只是对合同条款理解与被告(卖家)不一致,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买家)恶意不支付购房款,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买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且追加支付定金8万元,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意愿;第二,原告(买家)先后三次对其购房资格提出预审核申请,并且均已通过,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第三,原告(买家)系因疫情等原因在外地无法回济南面签,所以委托其母亲买家代为办理,原告(买家)也确实办理了委托代理的公证手续,说明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行为;第四,买家的银行账户确实于2020年4月23日进账100万元,说明原告(买家)已经做好了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准备;第五,2020年4月30日,买家也到达了网签备案大厅想要进一步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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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合以上五点,说明原告(买家)对未支付第一笔购房款的事实并无主观恶意,其亦未向被告(卖家)表示过拒绝付款,其也是积极促成合同的履行,只是对网签和付款的时间未与被告(卖家)达成一致意见。

且法院认为被告(卖家)也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理由如下:第一,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原文表述的就是资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手续,购买方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并没有表述为办理完网签手续后7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从字面意思上看,网签和首付款的时间结点是以购房资质审核通过的时间为起点,在时间先后顺序上并未作出“先网签后付首付款”的明确表述;第二,被告(卖家)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要求原告(买家)在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也是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并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对履行时间进行变更的意思表示;第三,双方虽然于4月3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但双方并未事先就变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协商一致,被告(卖家)离开网签相关部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行为;第四,原告(买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网签确实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不是由于网签时间的顺延,也不会导致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时间产生争议的后果。

因此,综合以上四点,说明被告(卖家)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也无主观恶意,其也是积极促成合同的履行。

在原告(买家)与被告(卖家)均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双方都不具备合同解除权,故双方在本案提起诉讼前发出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均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卖家)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原告(买家)、被告(卖家)均无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均不存在过错,故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原告(买家)要求被告(卖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请求及被告(卖家)拒绝返还定金10万元的辩解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被告(卖家)应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原告(买家)已经支付的定金10万元。

以案说法------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是该约定内容买卖双方发生了分歧,买卖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意识,但是因该分歧导致双方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买卖双方谁违约。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即买卖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仅仅因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分歧,现在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双方都不存在违约。

法律风险提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要有歧义。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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