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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产归属的界定

新闻资讯_企业刑事律师2021年07月19日点击率:408次

北京房产律师|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产归属的界定

 现在的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子女结婚父母往往会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那么当夫妻离婚时,这个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还是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的财产呢?婚姻法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中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的界定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有明确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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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男)系某公司职员与李某(女)系杨某外派公司职员,于公司内活动相识,在经过好友的撮合之下互生好感。二人在相处了一年之后觉得志趣相投,而后双方父母见面便敲定了婚事。在2014年2月领取结婚证,婚初感情尚好。但2016年开始,李某认为杨某有第三者,双方为此经常吵闹。2016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同意离婚,但对于房产的分割二人一直僵持不下。 婚后购买价值100万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其中杨某父母出资82万人民币,并以每年16万元出租,该房屋现评估价为268万。杨某认为该房屋系其母出资并赠与其个人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房屋租金,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租金理应归他本人所有。但李某认为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李某找到了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因为申云律所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经验丰富,希望能够得到申云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申云律师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主张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不予支持。另外,父母只是对子女的购房行为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雨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所以婚后购买的该房产和房产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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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一、申云律师认为杨某在该房的购置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为杨某婚后所签,房屋产权登记杨某名下,但房购房款中有82万元的款项系杨某母亲分两次提供。

    杨某母亲购房过程中只是提供了部分资金,所以,购房的主体应认定为杨某。杨某母亲不是房屋的买受人,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产权,其没有赠与诉争房屋产权的权利。对于杨某母亲提供的82万元资金,由于在提供资金时没有明确该笔款项是何性质,因此,从社会常理出发,应当认定该笔款项性质为赠与杨某母亲虽在笔录中明确其对杨某一方的赠与表示,但是该赠与表示是在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作出的,不能反映当时赠与杨某一方的真实意愿。

 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在证明杨某母亲明确表示赠与杨某一方购房的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款项是赠与给杨某和李某夫妻双方。

   三、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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