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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律师|想说爱您,但愿容易——也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知识产权律师|想说爱您,但愿容易——也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民事诉讼律师_商事律师_民事律师2021年07月16日点击率:491次

知识产权律师|想说爱您,但愿容易——也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个真实的故事:

故事一:被告人李某为公司的宣传总监,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款项近三百万元。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数额均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在提起诉讼前,与律师及当事人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六至七年,但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五年到六年。当事人由于急切想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案件也就很快获得了判决,当事人最后被判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没有上诉。

故事二:在某直辖市,一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从涉案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建议当事人签署具结书,考虑到本案证据情况,辩护律师拒绝了公诉人签署具结书的建议。公诉人看到律师拒绝见证,最后直接明了的告诉辩护律师,如果不同意当事人签署具结书,他们就会建议当事人家属更换律师。辩护律师只能针锋相对,告知公诉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如果强行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那只能听凭公诉人自便,然后挂断电话。两个小时后,辩护律师果真接到当事人家属的电话,要求解除合同,重新委托律师。最后如公诉人所愿,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解除了合同,当事人家属为当事人重新聘请了同意签署具结书的律师。事后得知,公诉人承诺给家属关于缓刑的量刑建议,也并没有落地,而是提出了两年实刑的量刑建议。

故事三:一涉黑案,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十一个罪名。律师阅读完案卷,将证据标准放宽,再放宽,其认为,十一个罪名中,最多也就两个罪名成立,其他罪名完全是牵强附会。快起诉了,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沟通,建议让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经反复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坚如磐石,一个罪名都不退步。该过程中,公诉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没关系,你们可以不签,签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和不签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他都算好的。签了,数罪并罚最多十六年,不签,应该在二十三年。辩护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告诉公诉人,如果这样,得和当事人商量,他会将本案的利弊完全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告诉辩护律师,公诉人也多次提审他,告知了签和不签的两种结果。辩护律师最后问当事人,那他到底愿意签还是不愿意签。当事人,一个大爷们,当着辩护律师面竟哭了。边哭边说:“签了,我可能十六年;不签,则要多坐七年,我这个年龄,我还想老死在外面的!”并说,他在号子里和那些哥们反复商量过了,他们也听说了,从来没有听说法院会逆着检察院来判决的。“不签,即使我们怎么有理,怎么辩,法院也不可能采纳我们的意见的!”末了,他反问辩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能不签吗?

幸亏本案件,当事人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最后,辩护人只能作一技术性处理,由一位律师作见证人,让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另一位律师拒绝作见证人。在法庭上,对一些罪名,拒绝签署具结书的辩护律师该作无罪辩护的,仍作无罪辩护。当然,无罪辩护是否有用,案件结果仍然在等待之中。

知识产权律师|从以上三个故事里,我想,我们是可以完整体味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爱恨情仇。从故事一来看,我们是没有理由来排斥这一制度。如果这一制度实行得好,将会使许多心怀善念而误入歧途的罪犯,获益匪浅。毕竟实行这一制度,其可以早日回归于社会。但从故事二、三来看,如果这一制度实行不好,有些人也完全可以假其之名让那些无辜之人身陷牢狱之灾。

认罪认罚从宽,在中国落地生根,已经有四五年之久。而这一制度的前身,在美国已经有七八十年的历史(当然,有些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没有关系,但无论怎样看,我们总会看到这一制度中存有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子)。而且,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是司法一线人员由于不堪案件数量巨大之累,而首先开始采取的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方法,之后进一步发展,最终才得到《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认。可以说其制度的形成路径是从基层到高层才最终成形的。在制度的形成、发展、确认过程中,这一制度中的一些劣质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被慢慢抛洒掉了。其在剔除了一些不合理的成分后,留下来的,占多数的,还是一些积极的成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的制度路径是先进行顶层设计,然后推广至基层实务。虽然在顶层设计过程中,我们已经十分注重逻辑思辨在这一制度中的作用,但无论逻辑思辨多么缜密,没有经过实践的千锤百炼,总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因子也会在这一制度中同步发芽生根。我们惟有让制度的有利因素在实践中对这些负面因子形成免疫力,这一制度才有可能勃发出强大的生机。

无疑,借鉴或参考辩诉交易制度,从而推出我们的认罪认罪从宽制度,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现实个案来看,的确有其明显的科学性。其对于减轻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对于感化罪犯,让刑罚回归刑法的教育功能,无不有较大的益处。将百分之八十的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罪从宽制度来处理,进而将主要办案精力用于处理百分之二十有争议的案件,从而提高这一些案件的办案质量,这就是我们良好的初衷。而这一初衷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均是合理的。从理论上来看,也应当是切实可行的。只要我们司法人员坚守法治理念,紧守法治初心,我们没有理由不为这一制度的落地生根叫好。

然而,法治的确是有点怪的制度系统。法治中,任何一种独立的制度,其并不是孤立的,其生命力的好坏是取决于与其他制度结合情况的好坏的。法治本身就是一个有机体,只有有机体的所有构成要素都在一起良性运转,整个有机体才有可能显示出其生命力。就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推行,没有庭审阶段的庭审实质化,当事人就不会对公平、公正的审判寄予厚望。他认为,如果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哪怕自己是无辜的,也可能会面临最严酷的处罚。因为他不能将希望寄托给法庭,让法庭回报给他以正义。他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从而无奈而违心地选择检察机关的建议。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个人是无法也无能与其对抗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现实中为何被认罪认罚的情形能屡屡出现。而被认罪认罚的情形过多出现,无疑会影响到参与司法实务案件中的任何一个个体,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信心和信仰,从而也会深刻的损害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司法现实现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根基,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自愿性和真实性源来自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勇气和底气。而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勇气来自于他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底气来自于他对法院能公平、公正裁判的信仰。不围绕这两个前提,从而去采取相应对策的完善措施,均是缘木求鱼,不可能有好的回报效果。可喜的是,经过实务界人士的多次呼吁,有关高层已经注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自愿性和真实性可能会缺位这一司法现实问题。

知识产权律师|针对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建议,其认为要很好的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应当同步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这一建议,就我本人来说,的确难以苟同。如果其内心相信录音录像能确保认罪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这明显是欠缺司法实践经验所致。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推行之时,录音录像制度也在同步推行,但排练式的录音录像,却将这一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谁能确保排练式的录音录像,不会进一步侵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呢?

因此,我们唯有从这一制度的外围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唯有增加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勇气和底气,方可以最低限度地减少这一制度中的负面因素。而增加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勇气和底气,我们只有努力让庭审进一步实质化,让法官敢于放开手脚办案,敢于遵从于法律的正义。让法庭回归于法庭,让司法回归于科学。舍此,我们只会眼睁睁的看着这一良好的制度,软绵绵地躺下他貌似强大的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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