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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轩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基金合规该何去何从

离婚财产纠纷_遗产继承律师_律师取保候审2021年07月15日点击率:418次

法律顾问律师|轩鸿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基金合规该何去何从

说起这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董事长肖建海,其实是个年轻有为的“85后”。

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肖建海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金融专业,目前还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读EMBA。14年曾于“第三届中国财经峰会”荣获“年度中国商业影响力人物”,16年又因为“热心公益”,荣获“鹏城慈善捐赠个人银奖”。

在资本版图领域,肖建海的“脉络”还算干净,现担任法人的公司有6家,直接控股的也只有4家:

从公开信息中可见,这位肖总在二十一岁的时候,就早早创办了轩鸿集团的前身——“轩鸿置业”,当时做的是房地产项目的并购收购和升级改造,也就是倒腾楼改、赚中间价。而因为入场时间完美,及市场相关业务的空缺,轩鸿发展较快,在此后的十二年里成功把触手从物业并购、酒店延伸到了万千资本的归宿——金融业。根据公司自己的宣传资料,其私募基金的管理资金规模已经超过了100亿。就产品种类而言,毕竟在地产江湖浸淫了十二年,其理财产品的布局也大多以地产类项目为主。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轩鸿集团旗下有两家私募公司,一为“轩鸿基金”,成立于14年1月,机构类型为“其他类”;另外一家“轩鸿资本”成立于13年11月,属于证券投资类基金,两家公司的法人均为肖建海。

这家公司的产品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先说最基本的产品备案吧,轩鸿基金在中基协登记的产品仅有5只,其中地产项目的产品只有三只。而根据投资者的报案书,轩鸿未兑付的理财产品有26只之多,存在非常明显的数据出入。这里给大家科普一点,私募发的私募产品,未必都是要备案的,它们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型”的形式绕开备案机制。法律顾问律师

以下面的“轩鸿-深圳坂田高新园物业并购投资基金”为例,这只规模5000万的私募产品,年化收益在11%-12.5%之间,但产品名字却无法在中基协的公示信息里找到。

而在这次爆雷的26只问题产品里,就有23只没有备案。。。说到底,产品不备案,就能为资金的“使用”摆脱限制,为诸多“操作”大开方便之门。虽说备案本身不能保证产品安全,但不做乃至“逃避”备案,其本身的合规风险就不容忽视。

根据投资人爆料,在此次出事的相关产品里,就出现了“底层资产失实,资金投向“去向不明”的问题。根据投资者给深圳经侦的报案书显示,作为一家出身于地产的私募,轩鸿五年来发了39期赎楼产品,平均规模在8000万元左右,但公司本身却没有与之对应的业务团队;不仅如此,轩鸿产品的底层资产也有虚假编纂之嫌,其宣传材料里的前海公寓、坂田美食城、高档小区、学位房等实物资产,全部宣称无法退出。为此,投资人提出质疑,轩鸿私募产品的部分底层资产是否真实?

根据知情人士爆料,作为一个靠地产起家的金融集团,轩鸿近年来“置业”的兴趣并不大。目前能明确的只有前海世贸的三栋商铺,及22套前海嘉里的商务公寓。


同时此前,公司的解决方案也不够诚意。虽然不跑路还保兑付,但项目进展极慢。肖总年纪轻轻却深谙太极圆转的真意,很多投资者兴冲冲地折腾一番。。。但力气都打在了虚处,没能逼出对手的真正破绽。具体来说,肖总计划用自己的资产来垫资,这类资产囊括了商铺、住宅、写字楼、棚改项目,总价值在5.3亿左右,表面上可以稍解燃眉之急,但在方式方法上有些“异想天开”。他居然想让投资者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来代持其提供的资产。。。在得到众人的一致否决后,又退而求其次,企图让那些余钱较多的“冤大头”把房产买下来,以得到大笔现金缓冲。

而一拖再拖之后,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现如今:基金、资管计划等行业一片哀嚎,颇有大规模走P and P 的老路,基金管理人失联、违约、延期兑付的情况屡屡发生。就此问题做如下简要分析,以便投资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如需详细了解,可搜索 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

 

一、投资者这边需要做的01法律顾问律师

私募基金的人数有严格的限制。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02

投资者会发现有时候购买基金不用进行风险评估,网上签署合约即可。这种操作是不合规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制定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互联网上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惨重。

03

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04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如果发现你买的或准备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备案,那不管它是否通过有限合伙绕开了备案机制,都最好应该立即停止购买。正如文章中所说,说到底,产品不备案,就能为资金的“使用”摆脱限制,为诸多“操作”大开方便之门。虽说备案本身不能保证产品安全,但不做乃至“逃避”备案,其本身的合规风险就不容忽视。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官方宣传,现实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比比皆是,拉上“政府平台”“国企背景”“银行保险合作”等大旗的手段层出不穷。监管也发现,非法集资的“伪私募”一般通过大量招聘低学历人员,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激励其兜售所谓的“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通过召开宣传推介会、陌生拜访、微信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产品高息、保本,诱导投资者。投资者请务必牢记,荣誉光环无法变现,不能成为投资的理由,也不能弥补投资损失;企业形象不等于经营能力,外表光鲜亮丽,内部实则千疮百孔。投资时,不能只看宣传效果,也不能盲目轻信所谓的政府背景,更不能直观的通过外在表象判断企业实力。投资者面对强大的宣传攻势,要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记“冲动就是魔鬼”,只要抵住“公开宣传”第一波攻势,非法集资也许便离你很远、很远。

 

二、私募管理方在基金退出或清盘时需要注意的01法律顾问律师

近年来经济下行,项目投资难以退出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存续期届满时可能会面临投资者因基金业绩未达预期,想要早日收回投资款而不同意延期,但项目在短期内无法退出,且清算方案未能满足投资者诉求,投资者拒绝配合清算的困境。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各方无法就私募基金清算达成一致等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私募基金清算难的问题,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于2019年9月5日发布了《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及《<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解读》,供符合范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尽可能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02

基金到期但项目未能退出,对于尚未退出且难以退出的项目,管理人应积极主动地维护基金的利益。就暂未能变现的基金财产,管理人需谨慎判断能否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置,如股权投资项目能否寻求其他投资方进行收购或由标的公司大股东筹措资金进行回购等。若私募基金在短期内难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退出,管理人需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防止项目方转移资产导致项目回款难以实现。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管理人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披露给投资者。

03

若基金合同中约定了非现金分配的情形,或投资者在清算时一致同意非现金分配,管理人也可以将未变现的基金财产分割后分配给投资者,但需注意是否会突破标的公司法定人数上限,股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分配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非现金分配时,管理人应协助各投资者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各类相关义务。若投资者不配合办理非现金分配的手续,管理人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促使投资者予以配合或由法院出具司法文书促使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04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合同到期、公司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到期,需及时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应积极组织基金清算,谨慎尽责地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基金投资退出,清点、处置并分配基金资产。否则,管理人可能面临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被监管机构及投资者追责的风险。若管理人怠于履行投后管理义务、迟迟不组织清算,导致项目后续更难退出、基金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将很可能引发投资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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