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明高典博律所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产假员工诉单位未结清产假工资要求立即结算并进行离职补偿的真实案例:
劳动纠纷律师X女士于2014年8月入职深圳市某报关公司,约定月工资4500元。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1日休产假,9月11日X女士产假结束后没有再返岗上班。X女士未收到产假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因此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8-9月份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X女士表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赔偿。
单位称:X女士在中途离职过一次,但是委托公司代缴社保,X女士在产假结束后未及时返岗,属于个人原因离职。但是单位对于主张的上述三个说法均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
劳动纠纷律师仲裁认为:由于单位没有办法证明员工中途离职,而X女士提供的社保明细证明其社保自2014年起开始在公司缴纳,工资也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给X谢女士。关于离职原因,单位及个人均没有提供足够的明确的说法及相关的证据,仲裁酌情按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日为9月11日。综上,仲裁的判决结果:判单位支付X女士8月1日至9月11日的工资,判单位支付给X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律师费按胜诉支付。单位不服仲裁结果,上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明高典博律所小编点评:1、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尤其是三期女工的工资,否则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案件。2、单位在员工出不按规定返岗后应第一时间作出制度约束,并与员工明确相关的处理措施。3、员工中途有离职的情况应办理完整相应的离职及再入职的手续。4、三期女员工会受到特殊的劳动法保护。如果三期员工在单位受到权益损害时,可勇于通过法律途径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