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明高典博律所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单位在员工转正时提出员工的试用考核不合格马上辞退员工的真实案例:
劳动纠纷律师P先生于2017年11月16日入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任职运营专员,试用期工资1.1万/月,转正工资1.2万/月。合同期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试用期3个月。P先生表示,2018年2月3日单位以P先生转正考核不合格,撤销其工作条件(搬走电脑、取消考勤号、强制其离开工位)后2018年2月5日,P先生给单位发了一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函。告知函中明确单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劳动法予以双倍赔偿。随后P先生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双倍赔偿,并且承担其律师费。
单位表示:P先生上班到2018年2月3日后,即开始旷工,确认2月5日收到其发的告知书文件,但是否认文件中的内容。
劳动纠纷律师仲裁认为: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双方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方的过失。仲裁酌情按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半月工资,即5500元正。薪资按单位的考勤记录进行核算,律师费按胜诉率比例由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单位不服仲裁结果,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明高典博律所小编点评:1、单位对于员工的试用期的工作表现需要出具员工试用期的工作业绩,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的应用等相关的制度文件,不能随意按员工转正考核不合格就辞退员工。2、员工方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3、员工在仲裁或者起诉前,应客观判断自己的合法权利,过多的申请超过合理的诉求不但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还会影响胜诉率从而减少律师费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