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明高典博律所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单位在员工转正时私自调整了转正后工资标准,员工不同意申请补发差额的真实案例:
劳动纠纷律师O先生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深圳市某文化公司,任职运营总监。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薪资金额,实际执行中,入职后试用期工资为1.8万/月,转正工资按O先生与单位人事经理微信约定的金额为2.6万/月,单位主张O先生入职后未能达到预期绩效表现,因此转正时双方协商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一致,转正时间仍按约定的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0日,单位口头通知O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后O先生向仲裁机构仲裁,O先生主张(1)单位发放2019年12月-2020年1月未发放的工资; (2)补发2019年11月12日至离职时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 (3)离职补偿金。
劳动纠纷律师仲裁认为:单位未能提供转正时与O先生协商确认调整后的薪资标准做书面文件应承担举证无能的后果,单位也没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明确O先生的试用期前后的薪资标准,因此采纳O先生提交的与单位人事经理微信确认的转正薪资标准进行计算。O先生与单位双方协商确认的离职工资及补偿金获得仲裁支持,关于转正后工资差额,按O先生提供的标准核算补发。单位不服仲裁结果,上诉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
明高典博律所小编点评:1、单位对于员工的试用期及转正工资标准应与员工签字确认。2、如员工转正工资标准与当初约定的不一致时应另拟定书面协商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调整内容。3、员工方如遇单位单方面调整任职条件时,可提出异议,如出现单位未足额发放约定的薪资时可采取仲裁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