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明高典博律所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单位与员工协商好离职工资等并签字盖章了协议,但是单位迟迟不付的真实案例:
劳动纠纷律师Q先生于2018年6月28日在其原就职单位深圳市某信息技术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单位为原告出具《工资结算说明书》,确认截至原告离职之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0万余,但单位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无奈Q先生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单位认为本案件属于劳动纠纷性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其次,2018年6月中至2020年8月,已经过了劳动仲裁受理的追诉期。另外,单位与Q先生签订的《工资结算说明书》中的盖章为Q先生在职期间管理公章时私盖,单位不应支付该笔费用。
劳动纠纷律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件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可以直接按民事纠纷受理。关于单位称的盖章为员工私自加盖,则单位应承担公章管理不力的法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单位立即支付所欠Q先生的20万余款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件的诉讼相关费用。
明高典博律所小编点评:1、出现单位答应好的离职工资单位迟迟不付,员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民事诉讼的案件立案;除此之外,员工还可以在诉讼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再申请强制执行。2、其实仲裁的案件按相关法律规定须在案件受理后60天内结案,会比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受理时间短一些,更方便劳动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