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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被公司辞退被开除怎么办呢?看律师怎么处理

离婚财产纠纷_遗产继承律师_律师取保候审2021年07月13日点击率:451次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被公司辞退被开除怎么办呢?看律师怎么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7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受聘到被告处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总经理一职,被告给予原告的报酬待遇包括每月暂定工资17000元,另外加上股权激励,因被告股东及管理层未能及时明确股权激励方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公司营销业绩斐然,各项工作无可挑剔。被开除怎么办
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上班时,被告向原告出示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的决议,被告以“因多种原因问题”为由,被告不再继续使用原告为公司经理,并强行驱赶原告离开办公室及公司,原告当场表示不服并要求恢复工作职务和条件,却被被告报警驱赶,原告无奈,只得退出公司。原告认为,根据《公司法》及被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请,故此,聘请经理以及附属的指令公司与经理人选签订劳动合同应属董事会的职责范畴,仅在公司董事会出具聘书或者明确指示,并就经理薪金方案、聘任年限等作出明确指示之时,方能办理相应公司经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本案被告已经依法设立董事会,且被告也认同原告担当经理职务,被告董事会就应当及时向原告出具聘书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明知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拖延不决,未能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存在过错。原仲裁委员会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提醒、督促和管理义务强加给原告,明显不当。与此同时,原告是在2018年12月7日星期一早上上班之时,被告向原告出示了解除经理职务的决议,并意欲强行将原告驱赶出办公室,原告当场表示不服,并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在被告强制驱离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意图通过报警处理。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来看,报警人栏的“吴XX”是被告工作人员,简要报警内容栏为“辞退员工有纠纷”,处警经过及结果栏显示“被告报警人称有人呆在公司办公室里不肯走”,该处警记录完全证实了被告无任何正当事由解除原告总经理职务,并强制驱离原告的事实,原告当场表示不服,与被告据理力争的事实,被告采取强制手段剥夺了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导致原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被告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事实,断章起义玩弄概念,在未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得出所谓解除经理职务并未明确表示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荒唐结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告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事由、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辞退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在入职公司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曾为原告办理社保登记,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为其缴纳社保。另外原告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被其恶意藏匿。原告是被告的原聘请的总经理,统管公司财务人事工作,公司的人事资料、书面劳动合同均保管于原告处,其作为总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员工的劳动合同,行使各种管理权力,且在原告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的公章由其保管。原告在离职时故意将自己的书面劳动合同藏匿,存在恶意,根据苏高法审委2011第14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书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第二、对于原告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收受供应商及废品回收人的好处,该行为已经明显违反基本职业道德,亦是与总经理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认定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其行为可能已经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刘XX自2017年10月19日进入XX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财务、人事等统管工作,XX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12月10日XX公司向刘XX出具股东会决议,决定撤销刘XX总经理职务,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派出所出警处理。在民警处理过程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解除与刘XX劳动关系,刘XX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果,在民警协调下当日离开公司。后刘XX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XX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7000元;二、XX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5666.67元;三、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000元;四、XX公司为刘XX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XX公司为刘XX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社保;六、XX公司承担仲裁费用。2019年3月6日劳动仲裁委作出吴江劳人仲案[2019]第212号裁决书,裁决XX公司支付刘XX经济补偿金25500元,驳回刘XX其他仲裁请求。刘XX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刘XX每月工资为17000元,XX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刘XX支付了2018年12月份的工资4946.47元。被开除怎么办
又查明:XX公司印章及劳动合同存放于刘XX办公室,由刘XX负责保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银行交易流水、公司股东决议、接处警工作记录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社保缴纳记录,被告提交的印章使用申请表、员工考核表、员工工资确认表、任命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在职期间存在受贿行为,申请证人周X出庭作证。周X陈述:我以前给XX公司收废品,总经理更换后就认识了刘XX。我在吴江新XX那里给过刘XX两瓶五粮液和两条软中华,后来又找他要回来,但是退回的东西跟我送的不一样,所以我没拿。原告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设立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公司聘请的总经理,负有财务、人事等统管职责,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告在职期间,被告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并按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原告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此外,虽然在二倍工资案件中公司应当举证证明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的劳动者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均由其保管,原告离职时又未与被告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故被告抗辩原告故意隐匿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股东会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原告总经理职务,被告法定代表人也于当日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被告与2018年12月10日单方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当时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庭审中又主张以原告存在受贿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被告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51000元(17000*1.5*2)。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6)。被开除怎么办
二、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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