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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方案

离婚财产纠纷_遗产继承律师_律师取保候审2021年07月09日点击率:461次

买卖合同纠纷|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履行完毕,则没有继续履行说法。我方主张继续履行是业主与某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既然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返租八年”,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履行该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两年的租金与违约金,退还收取业主们的四万多“软装费”,按期返租保障业主们的收益。此外,因该物业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如证明该公司唯一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则可将该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该方案风险点:其一、如上文已分析,无论某公司或其唯一股东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并无实际财力保障生效判决执行。其二、即使本诉讼策略难点是将开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可能被法院认定两公司并无直接联系而开发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突破点:其一、既然《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属于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二、案件重点论证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存在人格与财产混同,它们本质上属于一个整体,所以开发公司应当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方案三:主张开发公司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赔偿违约金与业主们合理的损失。


在合同不解除前提下,业主们要求开发公司承担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们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责任,理由如下: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销售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条第一项“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开发公司存在如下违约与违法行为:


第一、开发公司在销售之前或之时,都一直对外承诺涉案房屋“携手某某,返租8年”。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明确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但对外销售则是用于经营民宿返租,则已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如需将住宅使用性质房屋该改变为经营性质的民宿,则不仅需要全体业主的统一同意,而且也需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备“住改商”审批文件与消防等部门审批。所以,开发公司等行为已不仅严重违约,而且也涉嫌违法,这是案件另外一个突破点。


第三、因合同中没有开发公司违反此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条款,但可以基于《民法典》第279、584条等规定,业主们主张因开发公司涉嫌违法与违约行为导致其与某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赔偿业主们投入四万多“软装费损失”与其它合理费用损失。


诉讼组合拳:除法院起诉途径外,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开发公司存在不具备“住改商”的审批文件,串通某公司欺骗收取业主软装费、虚假宣传等,恳请有关部门对开发公司或某公司涉嫌违法与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达到促成调解或和解诉讼目的。如无法促成调解或和解,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应处罚决定书等可作为辅助证据提交以举证诉求,最终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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